中国物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条例
(2016年4月8日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物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促进物理学及有关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规范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本会组织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入会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技术工作的中国公民;

(2)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3)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物理学工作者;

(4)在读的物理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第三条 会员权利

1. 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并享有特定的优惠;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人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 优惠获得本会会刊;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3. 缴纳会费;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费与使用

1.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20元或者每四年缴纳会费400元,亦可一次性缴纳终身会费1200元。学生会员每年缴纳60元或者每四年缴纳200元。;

2.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收缴个人会费的70%归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留用,30%上交中国物理学会;

3. 收缴的会费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财务规定使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籍管理

1. 会籍由中国物理学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2.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会员会籍。

第九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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