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物理学会,英文名称The Chinese Physical Society,简称CPS。

第二条  中国物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物理学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我国物理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我国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二)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向有关部门举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委托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重大决策的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承办政府委托的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的科技展览,组织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对会员和物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技术工作的物理学工作者;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读的物理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

(五)单位会员: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制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负责人调整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9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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