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本会的宗旨,促进物理学及有关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规范本会个人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本会组织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入会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助研、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以上、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其应用的中国公民;
(2)取得物理学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以上的中国公民;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取得一定成就的中国公民。中学物理教师,虽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教学水平者;
(4)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
(5)热心中国物理学事业的外籍物理学工作者。
第三条 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人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4. 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订购中国物理学会主办的部分刊物价格可优惠50%;
5. 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将得到每期由中国物理学会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物理学会通讯》一份;
6.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表;
2.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费与使用
1.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减免)。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亦可一次性缴纳一年以上会费,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元,亦可一次性缴纳终身会费900元,(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会员缴纳终身会费600元),对贫困地区个人会员会费和学生会员会费可酌情减收;
2. 个人会费由各地方物理学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收缴办理,并登记造册;
3. 各地方物理学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每年收缴个人会费的70% 归地方物理学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留用,30% 上交中国物理学会;
4. 收缴会费应有专人负责,统一办理手续,出据财务发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5. 各地方物理学会,或分会、专业委员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组织管理。由专人负责办理入会、缴纳会费及发放资料等有关事宜,保证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并经提示后仍未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籍管理
1. 会籍由各地方物理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统一管理;
2. 中国物理学会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定期修改和补充数据库;
3.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会员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