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各分支机构在2004年收缴个人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各地方物理学会理事长,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在5月8日刚刚召开的中国物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上,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再次讨论了收缴个人会员会费的有关事宜。会议一致认为,为了更好地建立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实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中国物理学会对会员收缴会费的工作势在必行。

经过认真研究,中国物理学会在去年9月份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国物理学会关于会员交纳会费的决议","决议"规定,中国物理学会自2004年起,开始收缴会员会费,并明确了会费的交纳标准。由于中国物理学会个人会员数目庞大,分布范围广,为了贯彻实施该"决议",中国物理学会在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上,审议通过的"中国物理学会关于会员交纳会费实施细则","细则"指出中国物理学会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主要依靠各分支机构执行,为鼓励和发展各分支机构,"细则"并规定了对收缴的会费在分支机构与中国物理学会之间的分成比例。

自2003年底,向各分支机构发出收取会费的通知以来,该项工作尚未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为推进此项工作的进行,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各分支机构(包括各工作委员会,各地方物理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必须立即着手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重新登记、收缴会费,并于2004年第3季度内按"细则"规定的比例上缴中国物理学会。若第3季度上缴会费有困难的,可推迟到今年第4季度,但必须征得学会办公室的同意。对已经得到中国物理学会关于减免会员会费批复的分支机构,按批复的标准执行。

中国地域辽阔,会员分散,收缴会费的任务艰巨,各分支机构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将收缴会费的工作当作2004年的重点工作来抓。请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务必督促、检查该项工作的实施。

各分支机构在收缴会费的同时,请同时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按要求填写中国物理学会会员登记表,贴好照片,一份留在分支机构,一份寄回学会办公室。会费可通过银行汇款或直接交送到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在收到款及登记表后,将尽快寄去发票及会员证。

中国物理学会办公室
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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