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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中国物理学会十一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促进物理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便于我国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现根据《中国物理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的相关规定,制订此标准。
第一条 中国物理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并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分支机构所涉及领域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队伍,拥有多名学术造诣深、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已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及影响力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与已有分会/专业委员会学科相近的,应尽量合并;属于已有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下级学科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有对应的国际组织,或者在国际组织中有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鼓励有重要发展前景的新兴/交叉学科设立分支机构。
本标准自2018年7月12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