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理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设立标准

(2018年7月11日中国物理学会十一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了促进物理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便于我国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现根据《中国物理学会章程》和中国科协的相关规定,制订此标准。

第一条  中国物理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并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分支机构所涉及领域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为广泛的学术队伍,拥有多名学术造诣深、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已开展具有一定规模及影响力的学术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与已有分会/专业委员会学科相近的,应尽量合并;属于已有分会/专业委员会的下级学科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有对应的国际组织,或者在国际组织中有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鼓励有重要发展前景的新兴/交叉学科设立分支机构。

本标准自2018年7月12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学会概况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603邮政信箱(100190) 电话/传真:010-8264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