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章程

(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1991年2月12日制定,2004年11月30日修订,2014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对外可以称中国物理奥林匹克,英文名为Chinese Physics Olympiad,缩写为CPhO)是群众性的课外学科竞赛活动。这项活动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物理学会主办,并得到国家教育部的批准。

竞赛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和主动性,促使他们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能力;帮助学校开展多样化的物理课外活动,活跃学习空气;发现具有突出才能的青少年,以便更好地对他们进行培养。

第二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要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竞赛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比中学物理教学大纲和教材有所提高和扩展。

第三条  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者是对物理学习有兴趣并学有余力的在校普通高中学生。竞赛应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竞赛活动主要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要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生参加竞赛主要依靠学生平时的课内外学习和个人努力。学校和教师不要为了准备参加竞赛而临时突击,不要组织“集训队”或搞“题海战术”,以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身体健康。学生在物理竞赛中的成绩只反映学生个人在这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水平,不应当以此来衡量和评价学校的工作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由中国物理学会主办。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章程》;设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简称全国竞委会) ,统一领导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活动。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组成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每届任期4年,在同一位置的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自本处修订后换届算起),在新一届上任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由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全国竞委会委员任期一年,产生办法如下:

1.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各委派委员1人;

2.承办本届或下届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各委派3人;

3.由常委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人任特邀委员。

第六条  常委会在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全国竞委会工作;制定有关竞赛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全国竞委会在决赛期间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和讨论与本届和下届竞赛有关事宜,交流组织竞赛活动的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决赛获奖学生名单。

全国竞委会委员在任期内负责常委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委员会工作上的联系。

第七条  常委会下设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命题组(简称命题组)和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办公室(简称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命题组成员由常委会聘请专家担任。命题组负责预赛、复赛理论试题及决赛的理论、实验试题的命题工作。

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竞赛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每年承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组成该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组委会负责决赛期间各项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以及命题会议的会务工作。

组委会工作接受常委会指导。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与各有关方面协商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简称地方竞委会)。地方竞委会要按照《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章程》和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竞赛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竞赛的各项活动。

地方竞委会的工作受全国竞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竞赛程序

第十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每年举行一次,包括预赛、复赛和决赛。在校高中学生可向学校报名,经学校同意,由学校到地方竞委会指定的地点报名。凡报名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的学生均在地方竞委会指定的地点参加预赛。预赛由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命题组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办公室统一制卷。各地方竞委会组织赛事和评定成绩。预赛满分为200分,竞赛时间为3小时。地方竞委会不得组织其它考试来确定学生参加预赛的资格。

第十一条  复赛包括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理论题由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命题组统一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办公室统一制卷。理论考试满分为160分,时间为3小时。各地方竞委会组织赛事和评定成绩。复赛实验由地方竞委会命题和评定成绩,满分为40分,实验时间为3小时。复赛实验的日期、地点和组织办法由各地方竞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参加复赛的学生由地方竞委会根据预赛成绩确定。参加复赛理论考试的人数不得少于本赛区一等奖名额的5倍。参加复赛实验考试人数不得少于本赛区一等奖名额的1.2倍。

第十二条  各地方竞委会根据学生复赛的总成绩(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验考试成绩之和)和全国竞委会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学生参加决赛。对于在上届决赛中成绩较好,以及在当年举行的国际物理奥林匹克竞赛中获金、银、铜奖的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竞赛委会确定的办法给予适当奖励名额。

承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决赛的名额可增加3名。

若参加决赛的最后一个名额有两名以上的学生总成绩相同,则地方竞委会应根据他们的理论成绩高低择优确定一名;若理论成绩最高的学生有两名以上也相同,则地方竞委会可对这部分学生以笔试的形式进行加试,选取成绩最好的1名。

决赛由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命题组命题和制定评分标准,决赛包括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竞赛时间各3小时。理论满分为140分,实验满分为60分。由组委会聘请高校教师阅卷评分。

由常委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奖组,由评奖组核审学生决赛成绩,提出获奖名单,最后由全国竞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命题原则

第十三条  竞赛内容要从我国目前高中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但不必拘泥于现行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常委会要根据此原则编写《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内容提要》和《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实验指导书》。

第十四条  预赛、复赛和决赛理论命题均以《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内容提要》为依据。复赛实验题目从《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实验指导书》中选定。决赛实验命题以《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内容提要》和《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实验指导书》为基础。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只评选个人奖,不搞省、地、市、县或学校之间的评比。

根据决赛成绩和参加决赛人数,每届评选出决赛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人数由全国竞委会决定并报中国科协批准。若一(或二)等奖最后一个名额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学生总成绩相同,则都评为一(或二)等奖。由全国竞委会给予奖励。在举行决赛的城市召开授奖大会,颁发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  对于在预赛和复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全国竞委会设立赛区一、二、三等奖,由地方竞委会进行评定。赛区一等奖的评定以复赛总成绩为准。赛区二、三等奖的评定标准由地方竞委会根据学生成绩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并报全国竞委会备案。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均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

赛区一等奖的名额由常委会决定。若赛区一等奖最后一个名额有两名以上的学生总成绩相同,则地方竞委会应根据他们的理论成绩高低择优确定一名;若理论成绩最高的学生有两名以上也相同,则地方竞委会可对理论成绩并列最高的学生以笔试的形式进行加试,选取成绩最好的1名。赛区二、三等奖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确定。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要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对在决赛中获奖和获赛区一、二等奖的学生的指导教师,由各地方竞委会确定名单,以全国竞委会名义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第六章  守则和纪律、监督、惩罚

第十八条  关于竞赛守则和纪律、监督和惩罚,按中国科协颁布的有关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所需经费应根据中国科协的规定主要通过各种途径自筹,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预、复赛应缴纳报名费和试卷费。报名费收入全部由地方竞委会留用,试卷费上交全国竞委会办公室。参加决赛的学生要交纳决赛参赛费,作为全国竞委会和组委会进行与决赛有关的各项工作的部分经费。

学生参加竞赛所需食、宿、交通费用原则上由学生自理。对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由地方竞委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决赛活动所需经费由组委会负责筹措,全国竞委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应根据竞赛成本核定,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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