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理学会团体会员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9日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精神,为贯彻学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物理学界单位在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入会条件

    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权利

1. 优惠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 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及有关资料;

3.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物理教学、技术咨询、出版期刊等活动;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入会程序

    由有入会意愿的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对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证书。

 

第六条  会费与使用

1.    团体会员一般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3000元,并鼓励团体会员单位对学会给予更多的会费支持;对贫困地区可酌情减收;

2. 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当年团体会费,亦可一次缴纳一年以上的团体会费;

3. 由中国物理学会办公室收缴办理团体会费;

4. 收缴会费应有专人负责,出据财务发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5. 团体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团体会员的活动,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6. 对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寄赠数本《物理》杂志。

 

第七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团体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团体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重新缴纳团体会费后,恢复其权利和义务。